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依据、条件和程序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5-26 10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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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《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:“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,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。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。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,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,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。”第四十条:“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,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。”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20%以内组织生产的。 责令停产整顿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10%以下的罚款。
  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20%以上40%以下组织生产的。 责令停产整顿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10%以上30%以下的罚款。
  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、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40%以上组织生产的。 责令停产整顿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30%以上50%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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